2010年2月9日

民生大事該怎樣決策

《瞭望》文章:民生大事該怎樣決策

我們的社會需要一種機制,使公眾能夠參與事關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文/李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366670100h5ix.html


轉基因水稻,已由政府部門准許在湖北試種,但爭論並不就此終結。

反對者首先提出的是食品安全問題——對人類健康是否有害,其次是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主張者強調中國地少人多,解決吃飯問題,轉基因是“唯一”可取技術——當然,主張者,如農業部屬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的專家還有許多非常“專家”的解釋,說:安全管理遵循了科學、個案、熟悉性和逐步完善四項基本原則,安全評價經過了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生產應用安全證書五個階段。

擺在一般人面前的問題是:一件非“專家”誰也搞不懂的事,一件關系著每一個人的健康、生命及後代的事,應怎樣決策,由誰來決策?



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我們所處的時代,非常值得警惕的是:在科學的名義下迷信技術,在市場的名義下迷信金錢;當社會已經分化為利益、主張各不相同的人群時,科學家、專家也會有利益,會成為不同利益、主張的代言人——因此,當我們聽到“科學家說”、“專家說”時,我們就必須問,利益在何方的科學家、專家說了,持何種主張的科學家、專家說了。有時,我們能聽到的只是持一種主張的科學家、專家的說法,而聽不到另一種已被屏蔽了的科學家、專家的意見。我們的社會需要一種機制,使在事關相當多人的利益時,決策者和公眾都能在充分地聽取了各種不同的意見後再作自己的選擇;使公眾對事關自己利益的重大決策,能夠參與。

“以人為本”,在中國是新設定的一種價值觀,新設定的一種執政理念的“核心”(十七大報告)。看重人,看重人的健康、生命,於是才有了在食品、藥品等“入口”的東西上的絕對小心謹慎的制度安排:沒有充足的、絕對無可置疑的證據證明無害於人的健康的,就不能投入市場。

歷史告訴我們,即使一些人在當初做一件事時是出自“好意”,但世事有些是“始料不及”的,有些惡果一旦形成,就不可逆轉。如一些現已禁止使用的藥物,現已開始治理的污染,在人體內表現出的毒副作用,在水體、耕地、作為人類食品的動植物以至就是在人體內積聚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影響,近,危害到具體的人的健康、生命;遠,則危及到人類的子孫後代。我們今天這樣警惕(甚至是害怕)病毒的變異,警惕人畜、人禽交互傳播疾病(如SARS、禽流感、瘋牛病),警惕污染的後果和因物種多樣性被改變而導致的生態失衡,原因就在這裡。

我們習慣於“科技”連用,但科學、技術實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科學,是一種系統化的,按照一定規範,對自然現像的認識;認識是一個過程,過程中,認識有對有錯。而技術,則是建立在科學認識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把它實踐化;由此可以帶來對自然界的改變、變化和改造。技術是雙刃劍,它能產生極大的負面效應,甚至給人類帶來滅頂之災。於是,才有了對從事技術,以至是從事科學研究的人的倫理要求——核物理的研究,核技術的應用,使人類謹慎地對待此問題;計算機技術的出現,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的出現,使人類產生了進一步的憂慮,要求有制度化的制衡。工業革命,帶來一種“科學的狂妄”,誤認為人類能戰勝一切,改造一切,為所欲為;直至提出“人類與自然和諧發展”(十七大報告),才有了在新的認識基礎上糾錯轉向的可能。

由於技術可以帶來對自然界的改變、變化和改造,技術的應用就不只是個倫理的問題,它更與利益密切相關——每當一個技術被應用時,我們須問:由此帶來的對自然界的改變、變化和改造,在對誰有利的同時,還可能對哪些人有害?即將在中國湖北試種的轉基因水稻有外國公司的多項專利,專利的所有者可在價格等諸多方面拿捏、控制種植者,而購買了這些專利的中國公司、中國技術專家也可能在即將種植,及推進轉基因水稻“商業化”中,掌握“股份”或分得紅利。這些,在決策前,是否也應明確地讓決策者和公眾知道呢?



信息公開乃法治國家通例

反對者提出:通過遺傳工程技術獲得在自然界中無法自動生成的轉基因水稻與以往我們吃的雜交水稻有本質不同;轉基因水稻並非比原來的水稻高產,只是能抗蟲 (有人說,蟲都不敢吃,人敢吃麼);由於轉基因水稻仍有繁殖及與近親交配的能力,它可能改變甚至是滅絕中國原有水稻品種;一些轉基因食品引發的事件或事故 (如老鼠食用曾導致免疫系統受損或出現腫瘤),至今沒有向公眾給出足以說服人的交代;轉基因食品作為非自然食物,能否確保人類在食用後不會產生損害健康的影響(如過敏等),以至是:如果人類長期食用,代代相因,會否導致遺傳性狀改變,甚至是跨越物種的遺傳性狀改變?作為極力推進轉基因水稻的公司、技術專家是否有責任在決策作出之前,給決策者和公眾以清楚而讓人聽得懂的解釋呢?

至於有專家說給轉基因水稻發安全證書和給要結婚的男女發結婚證書一樣,沒有必要“讓大家都知道”,並說農業部的證書“一直是頒發給研發方和申報方,沒有對社會公開,這也是我們國家行政審批的一個慣例”。這一點,很難苟同。政府信息公開,是法治國家的通例,而行政審批不公開,只是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給我們的壞 “慣例”。

說“地少人多,轉基因是唯一可取技術”,恐也不當。我們過去被教導有太多的“必然”,後來知道實非如是——人類於發展中往往有多種選擇,而較少有“唯一”。我們過去只知道中國人均耕地少,很晚才知道以色列人口密度是中國的2倍,人均耕地是中國的45%(另,人均水資源是中國的12%),荷蘭人口密度是中國的3.5倍,人均耕地是中國的55%,它們不但國民的生存質量高於我們(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遠高於中國),以色列還在較差的地質、氣候條件下盛產糧食、棉花、鮮花、水果、蔬菜,是噴灌、滴灌、無土栽培技術的使用國,荷蘭則是世界排名在前的農產品輸出國。可見良好的政策、良好的體制,才是提升國民生存質量的根本,同時,也是在整體上科學發達,技術進步的先決條件。



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決策

就世界而言,全世界的轉基因作物超過90%都是一家美國公司的產品,全世界的轉基因作物超過70%的種植面積也在美國,這,除使經營者獲利外,也並不能解決今日世界的貧困問題,因為占世界人口15%處於飢餓狀態下的窮人不是有錢買不到糧食,而是沒有錢買糧食——在今天,所謂“吃飯”問題,如果只問糧食產量,就是個偽問題。

中國在1995年前為大豆淨出口國,自進口轉基因大豆後,對外依存度已達80%以上,中國品種的大豆在目前情況下競爭不過轉基因大豆,中國的大豆品種面臨被淘汰出局而趨於滅絕的情狀;而改種植轉基因大豆,則須年年購買專利權在外國公司手中的種子,價格難免為人掌控。農民的利益,也是決策需要考慮的。

關起門來由少數人(哪怕是為多數人利益)決策的時代應成為過去,像轉基因食品這樣的事的決策,需要做到事先公布“全面、准確、真實”的信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充分展現各種不同觀點,在公眾可以充分參與的情況下,經過長時間的辯駁論爭後,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因為它事關人的健康、生命及人類後代。在這裡,每個人的知情與選擇都是重要的。

我們應該明確記載和公布批准一項事關民生的大事的官員姓名,明確記載和公布在這種事關民生的大事中為政府決策作證或簽署專家意見的專家姓名—— 特別是當這種事一旦決定、實行,結果即不可逆轉時——以使人民在事後評價,可以問責(當然,只是針對官員),或褒或貶(既針對官員,也針對專家);由此,使參與決策的官員和專家如中國傳統對當政者要求的那樣排除私利,秉承公心,在為大眾而決策時,“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詩小雅小》),“治大國,若烹小鮮”(《老子》),真正盡心盡職,對國民、對人類負起責任來。□(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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